歷經近半年的征求意見,用于規范城管執法活動的《城市管理執法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正式出臺。3月30日,新京報記者從住建部召開的新聞通氣會上獲悉,《辦法》將于5月1日起施行,執法范圍包括住建、環保、工商、食藥、交管、水務等領域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。(3月31日《新京報》)
執法記錄儀,常見于公安,使用者也不乏城管,但既然《辦法》出臺了,那城管的執法記錄儀也就成為了“標配”了。
首先,城管執法記錄儀是好事,值得人家伙點贊。畢竟有了執法記錄儀,城管的執法行為會規范化規矩化,既不能盲目“出手”,又不能違法在先,執法對象安危可保。小商小販反過來受執法記錄儀保護,何樂而不為之呢?
然而,凡執法記錄儀,畢竟是個機器,該機器受人操控,受人擺弄,受人使用。那么,關鍵時刻它就有可能“死機”“無電”“故障”等等問題出現。有一種執法叫作“選擇性執法”,既憑個人喜好個人判斷來執法,而不是一碗水端平的公正公平之執法。那么問題就來了,假如城管暴力執法時選擇性記錄儀“死機”又該咋辦?只錄前半截或者后半截或者更有利于自己的那一截又該咋辦?
所謂“實現執法活動全過程記錄”,這仍然是一個“灰色”概念。全程是指城管自城管單位出發算起,還是從城管面對執法對象起始?主管部門沒有給出相關答案,恐怕也無法給出更正確的準確答案。假如城管面對的是一名小商小販,而該小商小販正在占道經營擺賣,記錄儀是從長焦距開始還是從近距離開始?是從與小商小販發生口角乃至雙方互相動手開始還是只從小商小販“反擊”城管開始?如果是從發現擺賣開始直至執法沖突結束全程記錄,則一定會給執法事實提供強有力的佐證,而假如只從小商小販“動粗”開始,則一定會對小商小販不利。而“掐頭去尾”的執法記錄儀所記錄的視頻并不少見,城管的執法記錄儀,記錄的到底是怎樣的“全程”?
其次,城管執法記錄儀,功夫應該在“儀外”。城管執法的任何對象,都不是也不該是敵我關系之對立面,而是同樣受法律保護的普通小商小販之民眾。只有少數存在違法故意和違法事實的涉案者,才可能是執法正義的對立面。而當執法記錄儀所面對的僅僅是擺賣商販之時,所有執法記錄儀的功夫,均應在“儀外”。
換言之,大多數小商小販與一般性執法對象,都應當采取“融民”化解手段,而不是先入為主地采用執法手段。法律屬于治國之重器,動之必先敬畏之,用之必先端正之,否則就會被濫用——由此,執法記錄儀,功夫需在“儀外”。當矛盾不可調和不可化解之時,才能派上用場。